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保证实验室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各类型、各层次的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深化教学改革及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条件,是衡量学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教学、科研工作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要不断深化实验室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学校实际出发,明确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配置,资源共享与开放,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逐步提高装备水平和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
第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钻研业务,在保证实验教学任务顺利完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根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理论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各种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七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不断汲取教学、科研最新成果,改进、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与手段,在使学生掌握基本实验方法、基本实验技能和养成严谨科学态度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学生的视野,培养创造性思维,提高创新能力。积极创造条件开设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指导和支持学生开展创新竞赛。
第八条 承担科研任务的实验室,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研实验任务。
第九条 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和倡导实验室的全面开放。人才培养是实验室工作的第一要务,不论是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都担负着人才培养的责任和义务,都应采取各种不同形式,积极对学生开放,为培养高质量人才服务。
第十条 实验室应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检修等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积极开展实验仪器的改进、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卫生以及资料归档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使实验室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做到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把实验室建设成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基地。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实际需要,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由学校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目标、有步骤、有措施、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建设过程中要提高资源共享,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十三条 学校大力支持有条件的实验室申请建设市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以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或各类实训基地等,以适应国家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对外合作交流。学校积极支持实验室通过校际间联合,与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引进外资或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等途径,共同筹建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和校内外实践基地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依据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制订年度实施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在制订计划时,不仅要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要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进行必要的目标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单价 5 万元以上)前,必须认真进行可行性论证,填写论证报告,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才能购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各单位新建实验室应根据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条件决定,一般由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论证,论证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作为“筹建实验室”进行筹建,并给予投资。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为正式实验室建制,筹建期满,未达到建设目标的,应予撤销,并查明原因与责任,对其人员、设备、用房等作出调整处理;确需继续建设的,要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章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实现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室和动用实验仪器设备、工具。到实验室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必须根据教学、科研的任务要求,经实验室统一安排后方可进行。使用实验仪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时,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实验室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室无关的物资,更不允许存放个人东西。实验室的仪器、药品未经管理人员统一不准挪用,更不得转为己有。保持实验室安静、整洁,任何人不得高声喧哗,不准抽烟。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供应和管理,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和卫生制度,并且实行岗位责制,把安全保卫和卫生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实验室,直到每个人,并要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和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有困难的,须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在量、时、人、用途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任意领用、借用或转让。管理人员不得将钥匙转让他人保管,其他人也不得借用或另配钥匙。
第二十四条 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试制或试验时,必须经过有关学科专家的充分论证,设计出一套应急措施,报教务处审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五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考核评比和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实验室按照管理体制实行分级考核,由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贵任造成损失者,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责令偿,并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章体制与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实验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有一名副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教务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部)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学院(部)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为全校实验室工作主管机构,在教务、科研、资产、财务、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建设方案;
4.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5.主管实验室仪器设备等物资,提高其使用效益;
6.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7.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等方面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布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咨询,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六章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要选择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相应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学历的人员担任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实验管理中心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和具体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实验教学计划、科研计划,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实验室维修计划等);
2.组织完成本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发挥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作用,组织制定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经常检查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4.组织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检修和维护保养,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5.负责对外承担教学实验、技术开发、技术协作等服务项目的合同协议及实验报告的审查,保证服务项目按时完成;
6.定期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好工作总结和各项评比工作;
7.组织实验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8.认真做好学校及学院交办的与实验室工作有关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主要职责:
1.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2.努力掌握与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3.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改进工作;
4.认真做好每次实验的准备工作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
5.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6.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7.服从实验室主任的领导,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团结协作。
8.做好实验室的资产、卫生和安全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由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不同专业的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确定。学校对实验室工作人员按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并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职称。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管理中心主任、实验室技术人员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更换(包括学院内部的调岗)或调离、退休,必须认真办理物资清点移交手续,并由单位出示证明,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室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