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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校教字〔2019〕59号

发布时间:2021-11-24 作者: 来源: 上传:zjzx 供图: 阅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管理,促进我校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等沿着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高等学校基础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职责

第二条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处负责有关实验教学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实验教学工作检查、协调、管理工作,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所属专业实验教学实施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教务处职责

1.组织各学院(部)制定各专业实验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审定实验教学时数及进度的调整,审批实验课的独立设置;

2.督促各学院(部)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了解、检查实验教学质量;

3.做好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统计实验开出情况,组织开展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以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4.完善实验教学方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执行;

5.组织实验教学质量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 院(部)职责

1.根据各专业培养目标,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各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大纲,提出对实验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

2.各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实验室拟定的各门实验课的教学计划、大纲及实验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和审定;将审查同意的实验教学任务以书面的形式下达到实验室;

3.接纳、安排本学院(部)所属实验室能够承担的学院(部)内外的实验教学任务,联系落实外学院(部)为本学院(部)开设的实验课;

4.各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应组织相关人员,检查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及时解决实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全面负责;

5.各学院(部)应根据社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时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及时提出实验室、实验课程设置的调整意见,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质量评估;

6.每年9月30日前向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呈报上学年度实验开出情况统计表。

第五条实验室主任职责

1.协助分管教学院长和教务秘书,落实本实验室要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

2.根据学校、学院(部)对实验教学的要求和规定,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选实验教材、制定实验教学进度、编排实验教学课表,并对学生课前所具有的实验能力进行调查,作为组织实验课程教学的依据之一;

3.根据学校、学院(部)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实验教学的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和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为实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提供有力的保障;

4.制定本实验室的各项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及分工细则,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5.负责拟定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计划,参与实验教学管理的检查、考核和评比工作。

第三章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实验教学是指围绕培养目标,依据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的规定,在一定的场所指导学生使用相关仪器设备材料,依据相关原理、方法进行有目的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第七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理论、基本实验技术,培养学生观察、操作、分析能力,养成良好的实验室工作习惯,培养创造性思维及逐步实现独立进行实验研究工作且能发明创造的基本能力。

第八条实验教学是在教师指导下以学生自身实践获取知识能力为主的教学过程,教学中应注意培养学生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和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以及团结协作、吃苦耐劳的品质。

第九条 实验课可分为基础实验课、专业基础实验课、专业实验课。每个实验项目的属性由实验教学目的层次划分为:(1)验证性实验;(2)演示性实验;(3)综合性实验;(4)设计性实验。

第四章实验教学大纲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以培养学生实验能力为核心,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要密切结合科学技术的新发展,对通过实验使学生掌握的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技能,有明确的规定;对每一实验要达到的目的,有明确的要求。大纲中,要有一定比例的选作实验、综合性实验和开放性实验。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的编制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先进性整体优化原则,采用统一的编写体例,内容包括课程名称、实验项目、实验属性、计划时数、实验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实验内容或指导思想、实验教材及参考书。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应该与新的课程体系及教学内容改革相互配套,注意实验系统性和整体性;实验属性包括基本实验、提高性实验(综合性、设计性、应用性等)研究创新实验等;实验教学目标与基本要求要明确实验课考核办法;实验内容或指导思想部分要求综合和设计类实验要有明确的应完成的实验结果,基础、综合实验应写明方法和步骤,对创新实验须写出研究方向和思路。

第五章实验教学过程

第十三条 学院在制定培养方案过程中应明确理论课教学、实验教学及实习实训的计划学时。

第十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实训学时,结合实验室现有条件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教学大纲,体现规范的实验项目,并于开学后一周内提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根据实验教学大纲,排出具体的实验课计划表(必须包含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任课教师、实验指导教师、学生分组情况、每次实验人数),实验课程安排至少应确定在哪一周上课,并提交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制定出规范的实验项目,相关课程的实验项目一旦确定,应严格按照此项目执行,不得随意变化。如确需改变,应由学院写明变更理由,报教务处批准及备案。

第十七条 所有实验均应有实验指导书及其配套教学资料或实验讲义,单独开设实验课的应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我校统一订购或实验指导教师编写实验讲义),并在开课前提供给学生,方能进行实验教学。

第十八条 实验过程中应强调学生做好设备使用和实验数据记录,并在课后做出符合规定的实验报告,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填好实验室使用情况日志。

第十九条凡有实验教学内容的课程,主讲理论环节的教师有条件的应尽可能参加实验教学过程指导(含实验准备)。

第二十条 对于学生人数多、实验设备套数少的,要排出具体分组课表和循环课表,保证实验质量。

第二十一条 实验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签字。

第二十二条 每门实验课必须制定实验考核评定办法,明确标明平时成绩、实验操作考核等成绩所占比例。

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调课与临时加课,需填写调课申请表和实验课临时加课申请表,经所在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学院于学期末实验结束后一周内,汇总本学期相关的实验教学资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管理,注意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及时维修损坏的仪器设备,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六条 教务处、资产处和学院要经常对实验教学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分析和反馈,改进和推动实验教学工作。

第六章实验教学指导人员

第二十七条实验指导人员资格

(1)可由实验教师或专兼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

(2)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和试做,并做好试讲和试做记录,合格后方能上岗,其工作要在各实验中心(室)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实验指导人员职责

(1)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所需仪器设备),实验课开课前,指导教师必须试做,以确保实验的正常开展。

(2)任课教师应提前一周将要开展的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在实验前检查学生实验预习情况。

(3)严密组织实验过程,实验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学生以引导和启发,认真考察学生的动手能力、实验态度和纪律情况,要求学生完成规定的实验项目。

(4)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做好实验成绩的考核和记载;对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回重做;对抄袭他人者,应批评教育,性质严重者要严肃查处。

(5)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研究,改革陈旧的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有效利用实验课学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七章实验教学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二十九条 学院要根据课程要求和实验特点制定考核的具体实施办法,办法中要明确指明平时成绩、实验操作考核等成绩所占比例。

第三十条 未单独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根据实验学时在课程总学时所占比重分别按一定的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重修或重做。

第三十一条单独设立的实验课程要单独考试或考察,以动手操作考试为主,考核成绩单独记载,考核不及格的实验课,必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 实验考核内容包括:①实验预习;②实验平时操作;③实验记录;④实验态度和表现;⑤实验操作考核;⑥实验报告等,原则上根据上述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十三条 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要对该门实验课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要包括该门实验课目标完成情况及教学质量的评价,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措施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